国企 & 私企

有个常见的说法是:国企比较有社会责任感,可以做很多私企觉得无利可图,不愿意做的事情。比如给某些偏远地区供电供水和邮政。

本质上,这种依然属于外部性。也就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说,保证偏远地区的供电供水和邮政是重要的,但是私企自己又不是国家,所以不愿意去做。那么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和国企不国企并没有必然关系。

私企不愿意做是因为亏本,那么出于国家的某些需要(在这里是指的国民待遇的公平)通过国家补贴的方式,一样可以让私企来做。区别在于:私企做的时候补贴是显性的,是能看到从财政中拨款来进行补贴的;而国企做这些事情,补贴是隐性的,因为国企的利润就是政府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依然相当于国家从财政收入中补贴。但是无论显性或者隐性,当其他条件不变的时候,这两者并无区别。

假定存在两个区域发达(D)和不发达(UD),提供服务的成本统一为 c。但是问题在于发达地区人们的支付意愿比较高,能从这项服务里面获得 u_d 的效用,而不发达地区的人们支付意愿比较低,能从这项服务里面获得 u_{ud} 的效用(这里如果反过来假设服务成本有区别也是一样的)。假定每个区域都有1个消费者,那么当企业无法区别定价的时候,企业有两个选择,如果只服务发达地区,那么价格可以定为 u_d ,而如果两个地区都服务,那么价格就只能定为 u_{ud} 。

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利润为 u_d -c ,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利润为 2(u_{ud}-c) 。那么当 c>2u_{ud}-u_d 的时候,企业就会只服务发达地区。

但是企业没有考虑的是,如果两个地区都服务,可以促进两个地区共同的经济发展,假如这个长期收益为 \pi_l ,那么显然当 \pi_l 足够大,大到弥补因为服务欠发达地区而造成的利润损失 u_d+c-2u_{ud} 的时候,国家的利益就和企业的利益不一致了。

这个时候如果政府想让私企服务不发达地区,那么就需要提供一个补贴,让私企至少能够赚的和现在一样多。这个补贴就是 u_d+c-2u_{ud}。 也就是私企因为要服务不发达地区而少赚的钱。而因为国家本身不产生任何的财富,这个补贴必然是从税款里面出。

这个时候,私企如果坚持不服务不发达地区,其获得的是: u_d -c 。而如果私企服务不发达地区,其收入是 2(u_{ud}-c) + u_d+c-2u_{ud}=u_{d}-c 。两边收益相等,私企自然愿意服务不发达地区了。

这个时候,国家和企业共同创造的价值是 \pi_l + 2(u_{ud}-c) 。欠发达地区获得了服务,发达地区获得了相对较低的价格,消费者还能剩下 u_d – u_{ud} 。所以社会总剩余就是 u_d + u_{ud}-2c+\pi_l 

那么国企呢?国企直接被命令服务于这两个地区,其总利润是 2(u_{ud}-c) ,消费者剩余和上面一样,国家同样实现了长期收益,所以社会总剩余还是 u_d + u_{ud}-2c+\pi_l 。国企虽然不需要补贴,但是收入本来就降低了,依然相当于是隐形的补贴出去了。

这两者是完全一样的。因为说到底,消费者在两个模型下得到了同样的服务,企业供应了同样的产出,效率是完全一样的。

私企有时候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因为花的是自己的钱,去做亏本买卖心不甘,但是只要提供足够的补贴,那么照样可以做;而国企承担社会责任,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国家的补贴。资源不是无中生有的,国企亏本做事情,最后买单的依然是政府,而政府本身不产生财富。


但是根据我们的观察,在现实中,国企和私企确实存在区别。那么肯定是有不一样。不一样在什么地方呢?其实说到底,还是一个科斯定理的问题:交易成本。

在国企-私企上面这个简单的模型里面,里面假定了是没有任何交易成本,并且合同是一定执行的,那么这个时候产权本身就是不重要的。但是现实中显然不能满足这个条件。

首先是收税的成本。

假定国企和私企赚的利润都一样。因为政府本身就是国企的事实拥有者,那么可以直接的把国企的利润变成政府的收入。但是私企不一样,私企因为所有者和政府不同,那么就存在少交税的动机。要获得同样的收入,就需要雇佣人手查税。这样就存在了一个因为税务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比如说,在上面的例子里面,政府给私企的补贴,是要靠收税收上来的。那么收税需要人手,需要雇员,还需要查账。如果存在一个 λ ,国家每收上来1的税,其消耗的资源是 (1+λ) ,那么这个就是补贴私企的过程中所带来的额外损耗。但是强行命令国企去做亏本生意,则相当于补贴原地生效,就不存在上面这个问题。

其次是多任务激励。

大的私企的经理人和国企经理人都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这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企业所共有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国企和私企之间还是不一样的。

私企的目标相对比较明确,更看重利润,而解决道德风险(经理人偷懒、吃里扒外)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合同设计,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给出高额的激励合同之后,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还是能够达成某种程度上的一致。

但是国企的经营目标是多元的。有经济上的,有政治上的。有容易量化的,有不容易量化的。那么这个时候国企的经营者就更有动机去根据自己的利益,而非政府的利益来平衡自己所付出的努力。平常说的「形式主义」,为什么在国企会比较突出一些?因为当努力的程度不可观测的情况下,「形式」恰恰是可以量化的,更容易被观测到的。

这只是其一。其二就是国企的升职路径是排他的——私企在市场上竞争,虽然说也是互相争夺市场份额,但是彼此之间有一个正的外部性,那就是大家的努力可以共同把市场做大。但是国企的高管竞争的是行政职位,而行政职位是零和的。这意味着强的激励更容易导致管理人员之间的互相破坏。与此同时,因为多任务并行,对绩效的考核,和真实的效率之间就更容易出现误差。

假定有两个努力方向, 一个同时和绩效标准和真实效率有关,一个只和真实效率有关,但是和绩效考核标准关系不大。那么显然管理者就更容易只对着和绩效相关的地方去努力。

这些都是环环相扣的,正是因为国企需要同时兼顾市场和政令,所以就导致国企无法像私企那样给一个很高的激励体制给自己的经理人——因为这样只有两个可能:要么因为激励太强,导致国企的管理人员「不听话」了,要么因为激励给偏了,从而导致真实的效率还不如低激励的时候。

并且国企的经营者还面临着激励一致性不足的问题。私企无论谁当股东,都希望自己公司的市值越来越高,公司资产越来越多;但是国企经营者的行政领导往往是有任期的,而行政领导的任期和企业的经营周期并不重合。

不同的领导,甚至于同一个领导在不同的时期都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也并不总是能够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一致。而管理人员对这一点是有预期的。那么在制定长期规划的时候就会尽量的保守,以免领导更换之后,面临巨大的沉没成本要负责的问题。

最后还有一点是和科斯定理有关的,那就是在完成政府目标这方面,「国企」相比私企比较好用,背后所反映的是两种激励之间的权衡。国企对经营者的激励是官僚层级上的提升,也就是内部晋升,而私企对经营者的激励是市场报酬。如果内部晋升更加的好用,那么有两种可能的解释:

第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内部组织非常的精炼和高效,所以激励更强,应该进一步扩大;第二种解释是说明整体外部市场的有效程度还很不够,摩擦力太大,以至于通过政策+补贴的市场化激励还不如内部的行政命令。

Reference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01294803/answer/2812237308